學術成果獎學金
東海大學學生學術成果獎學金辦法
96年12月12日第18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及提升本校各學院學生專業科目成績或學術研究成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對象:限各院系大學部及碩、博士班學生。
第三條 每學年各學院之學術研究成果總金額依學校預算訂定之。獎學金發給對象及其遴選方式由各學院自行訂定。
第四條 各學院學術研究成果獎學金實施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送學務處核定。
第五條 申請日期由各學院學術研究成果獎學金實施細則自行訂定。
第六條 本辦法經獎助學金委員會通過,報行政會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農學院學術研究成果獎學金實施細則
97年3月5日院務會議制定
97年4月 3 日學務處核定
第一條 依「東海大學學生學術成果獎學金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二條 申請人資格:大學部及碩、博士班學生,專業科目或學術研究成果表現優異者。
第三條 獎勵名額:大學部每系各一名,碩、博士班每系一名,每系名額得依實際情況流用。
第四條 獎勵金額:依學校每學年獎學金預算分配後處理。
第五條 申請日期:依學校規定時間辦理。
第六條 各系學生依規定備妥成績證明及系主任推薦函(碩、博士班應備妥已發表之研究論文)。
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送學務處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