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畜產與生物科技學系學生暑期校外實習辦法施行細則
111年5月25日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提昇本系學生專業素養與技術能力,並將理論與實務相結合,加強學生就學及就業競爭力,特訂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依本系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之第三條之規定,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及學生代表一人共同組成之,系主任擔任委員會召集人。
第三條 暑期實習之相關議題依本系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條及校外實習辦法施行細則辦理。
第四條 「暑期實習」課程為本系大四上學期之必修科目,學生於大三升大四之暑假自行選擇與本系課程內容相關之研究單位、
政府機關、公司行號或業界實習至少一個月(或四週),實習結束取得實習單位之評量成績,佔學期成績之 60%;開學後繳交實習書面報告並進行口頭報告,由系上教師共同評分,佔學期成績之 40%,若書面與口頭報告成績缺其中任一項,此 40%以零分計。
第五條 實習書面報告內容應包含「實習單位簡介與實習動機」300~500 字、「實習內容」1000~1500 字、「實習心得」300~500 字;每人口頭報告時間為 5 分鐘,並接受提問5 分鐘。
第六條 暑期實習單位由學生自行選擇,實習內容需經系上教師認可與本系相關,由系發函聯絡確認實習單位,實習前由系辦公室統一代辦平安保險。
第七條 若同一單位有意願實習的學生人數大於該單位所提供之實習名額,則依實習單位之條件限制決定實習名單,若無條件限制或符合條件之人數大於實習名額,則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實習名單;欲申請海外實習同學,除需符合實習單位之條件限制外,不得有任何一學期之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科目總學分數二分之一。
第八條 學生之實習單位一經確認,因特殊原因需更改實習單位,需經系主任同意後始能更改。
第九條 本系暑期實習學生若發生下列情事,致使本系名譽受損,或破壞本系與該實習單位之配合關係者,該學生之暑期實習成績以不及格論。
一、 無故缺席達三天或達實習單位所規定之天數,而遭實習單位解除實習關係者。
二、 實習期間未經本系同意自行中止實習者。
三、 不配合實習單位之指導、做出違反實習單位規定事項,經實習單位告知後未見改善,實習單位通報本系。
四、 以上情事須經本系校外實習委員會會議確認。
第十條 本施行細則經本系系務會議決議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發文給相關單位(開學前)
牛: 100 頭以上。
羊: 200 頭以上。
鹿: 50 頭以上。
其他大型動物: 100 頭以上。
豬: 2000 頭以上。
家禽: 20000 羽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