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九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九日教育部台(84)
高字第○二六八一八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九日教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教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教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教育部台(89)
高(二)字第八九一五六八二二號函准予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教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教育部台
高(二)字第0930165881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教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教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教育部
台高(二)字第0980075761號函同意備查
(臺教高(二)字第1030023241號函准備查
(臺高(二)字第1050072134號函准備查
(臺教高(二)字第1090025677號函准備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通過第1至11條
臺教高(二)字第1100003564號函准備查第1至10條
(臺教高(二)字第1100025971號函准備查第11條
第169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第7條
臺教高(二)字第1110056971號准備查第7條

  •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學位授予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
  • 第二條 學生得自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起依行事曆規定時間申請修讀同級學制雙主修,經主系、所、學位學程及加修系、所、學位學程, 並送教務處核准後,修習雙主修課程。學生申請修讀雙主修之標準、接受名額及審核方式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定。
  • 第三條 學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除主學系科目、學分修畢外,並應修滿加修學系全部專業必修科目與學分,始可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前項加修學系全部專業必修科目與學分以申請修讀學年度加修學系當年度入學新生適用之必修科目表為原則。修讀加修學系學分,應在主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數以外加修之。惟加修學系之專業必修科目,得抵免主學系選修學分數,至多以二十學分為限。
  • 第四條 碩士及博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除應分別完成主系、所、學位學程及加修系、所、學位學程之應修課程、學分數及修業規章所訂各項考核及資格考,並應 完成主系、所、學位學程及加修系、所、學位學程各一篇不同題目及內容之學位論文,且分別通過學位考試,始可取得雙主修資格畢業。加修系、所、學位學程得視需要,自訂對申請雙主修學生增減畢業應修科目及學分數,但應高於現行規定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二。碩士班學生修讀之主系、所、學位學程如與加修系、所、學位學程訂有共同指導論文合作協議,學生得撰寫一篇涵蓋兩系、所、學位學程研究領域之學位論文,經共同辦理學位考試,以共同論文取得雙主修資格畢業者,則不受前項應完成各一篇不同題目及內容之學位論文,且須分別通過學位考試之限制。
  • 第五條 學生因故不能繼續修讀雙主修者,應至教務處申請放棄。其加修系、所、學位學程之專業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輔系規定者,得申請核給輔系資格;未達輔系資格,而加修系、所、學位學程之專業必修科目與主系、所、學位學程相關者,視同主系、所、學位學程之選修科目,其學分得抵充主系、所、學位學程規定最低畢業之學分。
  • 第六條 學士班學生加修雙主修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主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尚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學年。如仍未能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則以主學系畢業。
  • 碩士及博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經主系、所、學位學程同意並經教務處審核後,其修業年限得延長一學年。
  • 第七條 學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每學期所修他系之科目學分,與主學系所修科目學分,應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學期規定上限學分數。
  • 第八條 學生修讀雙主修科目與學分,而須另為繳費者,悉依本校註冊學雜費收費標準辦理。
  • 第九條 凡加修雙主修之學生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應加註雙主修名稱。
  • 第十條 學生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時,應於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單及畢業證書上載明雙主修名稱。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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